第一条【制定依据】为规范我省小额贷款公司从业人员职业行为,提高从业人员整体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准,维护行业良好信誉,促进企业规范健康发展,依据《湖南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办法》(湘金监发〔2022〕70号)《湖南省小额贷款公司协会章程》等有关文件,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从业人员】本准则所称小额贷款公司从业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小额贷款公司正式员工、股东派驻人员以及以公司名义对外从事业务拓展、风险管理、贷后催收等业务的其他合作机构人员。
第三条【诚实守信】小额贷款公司从业人员应当恪守诚实信用原则,真诚对待客户,珍视声誉、信守承诺,践行“三严三实”的要求,既要严以修身、严以用权、严以律己,又要谋事要实、创业要实、做人要实,通过踏实劳动实现职业理想和人生价值。
第四条【依法合规】小额贷款公司从业人员应当敬畏党纪国法,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监管规制、行业自律规范以及所在机构的规章制度,自觉抵制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坚持不碰政治底线、不越纪律红线,积极维护所在机构和客户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专业胜任】小额贷款公司从业人员应当具备岗位所需的专业知识与专业技能;树立终身学习和知识创造价值的理念,及时了解金融市场动态,不断学习提高政策法规、小额贷款公司业务、风险管控的水平,通过“学中干”和“干中学”锤炼品格、补充知识、增长能力。
第六条【勤勉履职】小额贷款公司从业人员应当遵守岗位管理规范,严格执行业务规定和操作规程,防范利益冲突和道德风险,尽责、尽心、尽力做好本职工作。
第七条【严守秘密】小额贷款公司从业人员应当谨慎负责,严格保守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工作秘密和客户隐私,坚决抵制泄密、窃密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八条【严禁违法犯罪行为】小额贷款公司从业人员应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黄、赌、毒、黑”、非法集资、高利贷、欺诈、贿赂等一切违法活动和非法组织。
第九条【严禁非法催收】小额贷款公司从业人员不得以暴力或者威胁使用暴力,故意伤害他们身体,侵犯人身自由,非法占有被催收人的财产,侮辱诽谤、骚扰等方式干扰他人正常生活,违规散布他人隐私等非法手段进行债务催收。
第十条【遵守岗位管理规范】小额贷款公司从业人员应当遵守业务操作指引,遵循所在机构岗位职责划分和风险隔离的操作规程,确保信贷资金的安全。不得打听与自身工作无关的信息,或是违反规定委托他人履行保管物品、信息或其他岗位职责。
第十一条【遵守公平竞争原则】小额贷款公司从业人员应当崇尚公平竞争,遵循客户自愿原则、尊重同业公平原则。在宣传、办理业务过程中,不得使用不正当竞争手段。坚决抵制以权谋私、钱权交易、贪污贿赂、“吃拿卡要”等腐败行为。
第十二条【遵守离职交接规定】小额贷款公司从业人员岗位变动或离职时,应当按照规定妥善交接工作,遵守脱密和竞业限制约定,不得擅自带走所在机构的财物、工作资料和客户资源。
第十三条【如实反馈信息】小额贷款公司从业人员应当确保经办和提供的工作资料、个人信息等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与准确性。严禁对相关个人信息采取虚构、夸大、隐瞒、误导等行为。
第十四条【抵制贿赂及不当便利行为】小额贷款公司从业人员应当自觉抵制不正当交易行为。严禁以任何方式索取或收受客户、供应商、竞争对手、下属机构、下级员工及其他利益相关方的贿赂或不当利益,严禁向政府机关及其他利害关系方提供贿赂或不当利益,严禁收、送价值超过法律及商业习惯允许范围的礼品。
第十五条【抵制贿赂及不当便利行为】小额贷款公司从业人员应当自觉抵制不正当交易行为。严禁以任何方式索取或收受客户、供应商、竞争对手、下属机构、下级员工及其他利益相关方的贿赂或不当利益,严禁向政府机关及其他利害关系方提供贿赂或不当利益,严禁收、送价值超过法律及商业习惯允许范围的礼品。
第十六条【厉行勤俭节约】小额贷款公司从业人员应当厉行勤俭节约,珍惜资源,爱护财产。根据工作需要合理使用所在机构财物,禁止以任何方式损害、浪费、侵占、挪用、滥用所在机构财产。
第十七条【塑造职业形象】小额贷款公司从业人员在公共场合应做到言谈举止文明稳重、着装仪表整洁大方,个人形象要与职业身份、工作岗位和环境要求相称。做到身心健康、情趣高雅,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严禁通过网络等发布、传播不当言论。
第十八条【积极主动学习】小额贷款公司从业人员应主动学习现代经济金融知识,取得任职岗位应具备的资格,熟练掌握业务技能,提高业务处理的能力,增强竞争意识、开放意识,努力成为学习型、知识型、创新型从业人员,向高层次复合型金融人才方向发展。
第十九条【礼貌服务客户】小额贷款公司从业人员在接洽业务过程中,应当礼貌周到。对客户提出的合理要求尽量满足,对暂时无法满足或明显不合理的要求,应当耐心说明情况,取得理解和谅解。
第二十条【保护客户信息】小额贷款公司从业人员应当妥善保管依法获取的客户信息,不得未经授权或者同意收集、储存、使用客户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或者泄露客户信息。
第二十一条【妥善处理客户投诉】小额贷款公司从业人员应当坚持客户至上、客观公正原则,耐心、礼貌、认真地处理客户投诉,及时作出有效反馈。
第二十二条【举报违法行为】小额贷款公司从业人员对所在机构违反法律法规侵害国家金融安全的行为,有责任予以揭露。有权向上级机构或所在机构的监督管理部门直至国家司法机关举报。
第二十三条【接受自律组织监督】小额贷款公司从业人员应当自觉接受湖南省小额贷款公司协会等自律组织的监督。
第二十四条【施行日期】本办法经2026年3月18日第四届第二次理事会表决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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