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小额贷款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湖南省小额贷款行业协会是由湖南省行政区域内划分的小额贷款公司及其它相关机构和个人自愿结成的全省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本会会员分布和活动地域为湖南省。
第二条 本会的宗旨是:提供会员服务,搭建沟通桥梁,开展行业自律,促进行业发展。本会遵守宪法、法律、 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三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为湖南省民政厅,党建工作机构是中共湖南省社会组织综合委员会,行业管理部门是湖南省地方金融管理局。
本会党的工作接受党委社会工作部的统一领导。
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行业管理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湖南省长沙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包括:
(一)行业自律与规范。组织签订并实施行业自律公约,监督会员依法合规经营;制定小额贷款公司从业人员道德和行为准则,规范从业人员行为;对于违反章程及自律规定的会员,依据规则进行处理,并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二)行业服务与支持。建立行业信息沟通平台,促进会员在业务、技术等领域的交流与合作;组织开展从业人员专业培训与能力认证,提升行业整体素质; 组织业务竞赛与行业文化活动,增进会员互动,培育健康向上的行业生态。
(三)行业协调与权益维护。参与行业相关政策论证,代表会员积极反映共同诉求与政策建议,维护会员合法权益;组织开展行业性风险监测与维权调查,及时发布风险提示,协助会员加强债权维护与风险管控。
(四)监管配合与桥梁作用。发挥政企间桥梁纽带作用,配合监管部门开展行业调研、政策传达与合规督导,推动行业规范、稳健发展。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等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党的组织和建设
第七条 本会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及上级党组织有关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确定,设立中国共产党湖南省小额贷款行业协会支部委员会。
第八条 本会支部委员会人数以上级党组织核定的人数为准,设书记一名,每届任期五年,期满应及时换届。协会支部委员会通过“双向进入、交叉任职”的方式,对本会重大事项决策提出建议或发表意见。符合条件的支部委员会领导班子成员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进入会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会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成员中符合条件的党员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入本会支部委员会。其中,全面推行本会党员负责人担任党组织书记。
第九条 协会支部委员会应积极支持和协助理事会依法行使职能。协会发展规划、重要规章制度制定修订、重大业务活动计划、重要人事任免、涉及会员重大权益调整等事项,必须提交党组织会议研究讨论,形成明确意见后,再按程序审议决策。
第十条 本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党建工作经费列入协会年度预算。
第四章 会员
第十一条 本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单位会员一般由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代表该单位在本会行使会员的权利、履行会员的义务。一名自然人只能代表一个单位。
第十二条 拥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的意愿,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一)依法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
(二)全省各市(州)小额贷款行业自律组织;
(三)依法设立的从事资金融通业务的机构;
(四)为小额贷款行业提供服务的第三方机构。
本会可以吸收与本行业有关的专家学者入会。本会不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加入本会。
第十三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行业自律及相关业务规范学习活动;
(三)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包括:
1.营业执照复印件;
2.董事长/总经理身份证复印件。
(四)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五)由本会理事会或者其授权的机构颁发会员证,并予以公告。
第十四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会活动并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退会自由;
(五)会员大会决议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五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和各项规定;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会员大会决议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六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暂停行使会员权力;
(三)除名。
第十七条 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八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理事会确认后丧失会员资格:
(一)超过一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
(二)超过一年不按要求参加本会组织的任何活动;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四)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九条 会员因退会、被除名或者第十八条有关情形被确认丧失会员资格的,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任何会员不得利用经营规模、市场份额等优势,剥夺或者限制其他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条 本会置备会员、理事、监事名册,对会员、理事、监事情况进行记载。会员、理事、监事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修改会员、理事、监事名册,并向会员公告。本会负责妥善保存会员、理事、监事相关档案,以及会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决议等原始记录。
第五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大会
第二十一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决定本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等重大事项;
(三)选举和罢免本会理事、监事;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审议理事、会员提交的议案;
(七)制定和修改理事、负责人、监事产生办法,将负责人产生办法报党委社会工作部备案;
(八)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九)决定本会的解散和清算;
(十) 决定名称变更事宜;
(十一)决定本会的其他重大事项。
会员大会的职权不得授权理事会或者其他机构、个人代为行使,但法律、法规、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 会员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全体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报党委社会工作部同意,提前或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本会召开会员大会,须提前15日将会议的议题通知会员。
首届以及换届的会员大会,以及需要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事项的会员大会,应当采用现场会议方式;其他会员大会可采用现场会议、视频会议、现场和视频会议相结合等方式。
第二十三条 会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经理事会或者本会1/5以上的会员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大会。临时会员大会由会长主持。会长不主持或者不能主持的,由提议的理事会或者1/5以上会员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
第二十四条 会员大会需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决议事项符合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本会终止,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投票表决通过;
(二)选举、罢免理事,须经到会会员1/2以上投票通过。
(三)制定或者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1/2以上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
(四)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1/2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立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理事组成。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最多不得超过100人,且一般不得超过会员的1/3。
理事不得来自同一会员单位,不在本会领取薪酬。
本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在会员中具有代表性。
第二十六条 理事的选举和罢免:
第一届理事由发起人与申请成立时的会员共同会商提名,报综合(行业)党委或者行业管理部门同意,其中负责人人选报党委社会工作部审核同意后,经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大会召开前2个月,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监事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应在会员大会召开前2个月报综合(行业)党委或者行业管理部门审核;换届或者届中调整工作汇总酝酿提名负责人人选,应当充分听取本会党组织和综合(行业)党委或者行业管理部门意见;负责人人选经党委社会工作部审核同意后,方可召开会议选举。
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根据会员大会的授权,理事会在届中可以增补、罢免理事,最多不得超过原理事总数的五分之一。
第二十七条 每个理事单位只能选派一名代表履行理事职责。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备案。
第二十八条 理事的权利:
(一)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情况、财务情况、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建议;
(四)向会长或者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
第二十九条 理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利益,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在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三)谨慎、认真、勤勉、独立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
(四)接受监事会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五)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六)不从事损害本会合法利益的活动;
(七)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会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根据会长的提名决定聘任和解聘秘书长,审议法定代表人变更事项;
(三)决定名誉职务人选;
(四)筹备召开会员大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五)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七)确认会员丧失会员资格;
(八)决定设立、变更和终止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和其他所属机构;
(九)决定副秘书长、内部机构主要负责人;
(十)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一)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十二)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二)制定内部管理制度等重要制度;
(十三)决定本会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考核及薪酬管理办法;
(十四)审议活动资金变更事项;
(十五)审议住所变更事项;
(十六)决定本会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每届5年,与会员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大会同时换届。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全体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报党委社会工作部同意,提前或者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三十二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3次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第三十三条 负责人由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秘书长采取聘任制,聘任和解聘秘书长,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投票通过。
第三十四条 选举负责人,按得票数确定当选人员,但当选的得票数不得低于总票数的2/3。
第三十五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通讯形式会议不得决定负责人的调整。
第三十六条 经会长或者1/5以上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会长不能主持临时理事会会议,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会1名负责人主持会议。
第三节 负责人
第三十七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1名,副会长10-33名,秘书长1名。
本会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遵纪守法,勤勉尽职,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熟悉行业情况,具有较强的代表性和影响力;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职;
(五)符合章程规定的任职年龄,最高任职年龄以70周岁为基准,参照《国务院关于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办法》中有关规定退休时间的规定作相应延长;
(六)带头遵守协会章程,依据协会章程规定按期缴纳会费,并热心参与协会各项工作;
(七)符合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政策和行业协会商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本会会长须为会员单位的董事长(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股东。
会长、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会长、秘书长,会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负责人之间不得存在近亲属关系,且不得为来自同一会员单位。
第三十八条 本会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连任不超过2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综合(行业)党委或者行业管理部门报告,报党委社会工作部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聘任的秘书长连任届次不受限制,可不经过民主选举程序。
第三十九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因特殊情况,经会长推荐、理事会同意,向综合(行业)党委或者行业管理部门报告,报党委社会工作部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者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的秘书长不得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十条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负责人被罢免或者卸任后,本会应当在按程序决定新的法定代表人后20日内,向党委社会工作部报告,并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本会可根据有效的理事会同意变更的决议,由新的法定代表人签字,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四十一条 会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会员大会、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向会员大会、理事会报告工作;
会长、法定代表人应每年向理事会述职。
会长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委托或者理事会推选1名副会长代为履行职责。
第四十二条 副会长、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二)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三)列席理事会和会员大会;
(四)处理理事会的交办事项;
(五)提名副秘书长及内部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六)决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七)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报理事会审议;
(八)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十三条 会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理事会决议同时由出席会议成员确认。会议纪要、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备会员查询,并至少保存30年。
拟免职负责人的,应当在免职决议作出前20日向党委社会工作部报告;新选任负责人的,应当在选任决议作出后20日内向党委社会工作部报告。负责人发生变动的,应当在变动决议作出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理事、负责人的变动情况应当及时向会员通报,备会员查询,并向社会公开。
第四节 监事会
第四十四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3-10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副监事长 1-5 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监事长和副监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本会接受并支持委派监事的监督指导。
第四十五条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四十六条 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七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二)对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综合(行业)党委、行业管理部门和党委社会工作部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十八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五节 内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
第五十条 本会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程。建立《会费管理办法》《财务管理制度》《内部规章制度》等相关制度和文件。
第五十一条 本会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会场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应当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二条 本会证书、印章遗失时,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按规定申请重新制发或者刻制。如被个人非法侵占,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第五十三条 本会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可以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五十四条 本会收入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从事政府及其部门委托的事务所获得的报酬;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五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五十六条 本会的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第五十七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十八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能力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应当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应当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资产、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六十条 本会重大资产配置、处置须经过会员大会或者理事会审议。
第六十一条 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规定,致使本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审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六十二条 本会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本会发生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本会发生违法行为或者造成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六十三条 本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七章 信息公开与信用承诺
第六十四条 本会依据有关法规政策,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会员公开负责人名单、年度工作报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章程、组织机构、接受捐赠、信用承诺、承接政府转移或者委托事项、可提供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等信息。
第六十五条 本会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经理事会通过,任命或者指定2名负责人作为新闻发言人,就本组织的重要活动、重大事件或者热点问题,通过定期或者不定期举行新闻发布会、吹风会、接受采访等形式主动回应社会关切。新闻发布内容应由本会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审定,确保正确的舆论导向。
第六十六条 本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年度报告内容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第六十七条 本会重点围绕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和收费标准等建立信用承诺制度,并向社会公开信用承诺内容
第八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六十八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会议表决通过,提交会员大会审议。
第六十九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大会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后,在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并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30日内向社会公开。
第九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七十条 本会终止动议由理事会提出,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七十一条 本会终止前,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七十二条 本会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有关部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七十三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十章 附则
第七十四条 本章程经2025年12月18日第四届第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七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的理事会。
第七十六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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