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小额贷款公司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为湖南省小额贷款公司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英文名称为Micro-credit Union of Hunan Province (缩写为“MUHN”)。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湖南省行政区划内的小额贷款公司及相关单位和个人自愿组成、自律管理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协会以开展行业自律、提供会员服务、促进行业发展为宗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认真履行自律、协调、服务、宣传职能,强化组织协调和服务水平,优化会员依法合规经营环境,维护协会和会员合法权益,提高小额贷款公司从业人员素质,提升行业整体形象,促进小额贷款公司行业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协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协会的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为湖南省民政厅。本协会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协会住所设在湖南省长沙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协会业务范围包括:
(一)交流沟通信息经验。建立会员间信息沟通机制,组织开展会员间的业务、技术、信息、经验等方面的交流与合作,为会员提供信息服务,组织与其他金融机构的交流与合作;
(二)开展业务培训。依据本协会章程或自律公约,组织制定行业标准和业务规范,提高行业服务水平,制定从业人员道德和行为准则,组织从业人员相关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素质;
(三)规范小额信贷市场。受理会员单位和社会公众的投诉,对于违反本协会章程、自律公约、管理制度等致使行业利益受损的会员,可按有关规定实施自律性处罚。
(四)组织开展业务竞技活动,增进会员间的了解和友谊,培育健康向上的行业文化;
(五)法律法规规定由本协会实施的其他事项以及会员交办、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协会会员包括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单位会员应当是已在湖南省境内进行工商登记注册,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同时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本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本协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本协会可以吸收与本行业有关的单位及专家学者入会,但专家学者入会比例不得超过会员总数的10%。
第十条 会员的入会程序是:
(一)非发起人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参加协会组织的行业自律及相关业务规范学习活动;
(三)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会员大会决议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自律公约、行业标准和业务规范;
(二)执行本协会决议;
(三)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四)关心、支持本协会工作,参加本协会组织的活动;
(五)承担本协会委派的各项任务,接受本协会的咨询和调查,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本协会履行职责所需的有关资料;
(六)按规定交纳会费;
(七)会员大会决议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内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协会组织的任何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一节 会员大会
第十五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大会,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本协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
(三)审议、批准理事会提交的工作计划、工作报告和财务预决算报告;
(四)制定会费标准;
(五)审议理事、会员提交的议案;
(六)决定本协会的解散和清算;
(七)决定本协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需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特殊情况下,如需采用电话会议方式召开会员大会,可采取通讯方式对议案进行表决。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节 理事会
第十八条 本协会设立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理事组成。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对会员大会负责,在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依照本协会章程和会员大会的决议履行职责。
第一届理事会理事由各发起单位提名,经会员大会选举产生。此后,每届理事会理事,除由发起单位提名外,还可以由代表全体会员l0%以上表决权的会员共同提名。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三)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八)执行本协会会员大会授权或委托的各项工作;
(九)审议和决定本协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节 监事会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设监事会,监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第一届监事由各发起单位提名,经会员大会选举产生。此后,每届监事,除由发起单位提名外,还可以由代表全体会员10%以上表决权的的会员共同提名。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五年,且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协会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监事会设监事长一人,监事长由监事提名,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长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监事长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行业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三条 监事监督本协会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管理,并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四节 会长办公会
第二十四条 协会设会长办公会,由会长、副会长组成。监事长列席会长办公会。
第二十五条 会长办公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执行会员大会、理事会会决议;
(二)编制协会年度工作计划和财务预、决算,交理事会审议;
(三)决定协会日常工作重大事项;
(四)本章程、会员大会、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六条 会长办公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组成人员出席,其决议须经到会人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第五节 专门委员会
第二十七条 本会根据行业管理的需要,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作为履行行业管理职责的专门工作机构,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八条 专门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委员若干名。专门委员会主任由会长办公会议提名,成员由副会长、理事组成。
第二十九条 专门委员会主要职责为:充分发挥协会领导各自优势与特长,为全行业服务,促进小贷行业健康发展。
第三十条 监事会对专门委员会的工作进行监督和考核。
第三十一条 专门委员会工作规则由理事会另行制定。
第六节 会长及秘书长职权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带头遵守协会章程,依据协会章程规定按期缴纳会费,并热心参与协会各项工作;
(三)在本协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和较好声望;
(四)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八)具有良好的社会信用记录;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且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第三十四条 协会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组织、领导协会的各项重大工作:
会长无法履行职责时,由理事会指定副会长履行会长职责。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设秘书长一名,秘书长由会长提名,由理事会决定聘任。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本协会及各内设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内设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交请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理事会的交办事项;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的经费来源包括:
(一)会员交纳的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及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从事政府及其部门委托的事务所获得的报酬;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会费标准根据为会员提供服务所需的合理开支和会员的承受能力确定,会费标准须经会员大会决定,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建立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构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构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五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会议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七条 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议案。
第四十八条 本协会终止议案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一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经2020年5月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