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湖南省小额贷款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会员管理,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推动我省小额贷款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法律法规、行政规章以及《湖南省小额贷款行业协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等自律规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会员依法享有《章程》规定的会员权利,履行《章程》规定的会员义务。
第二章 会 员
第三条 本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单位会员一般由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代表该单位在本会行使会员的权利、履行会员的义务。一名自然人只能代表一个单位。
第四条 拥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的意愿,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一)依法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
(二)全省各市(州)小额贷款行业自律组织;
(三)依法设立的从事资金融通业务的机构;
(四)为小额贷款行业提供服务的第三方机构。
本会可以吸收与本行业有关的专家学者入会。本会不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加入本会。
第三章 入会程序
第五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行业自律及相关业务规范学习活动;
(三)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包括:
1.营业执照复印件;
2.董事长/总经理身份证复印件。
(四)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五)由本会理事会或者其授权的机构颁发会员证,给予同意入会的批复并予以公告。
第四章 会员权益
第六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会活动并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退会自由;
(五)会员大会决议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和各项规定;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会员大会决议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章 会员会费
第八条 本会会费按年度收取,用于保障本会正常运转和为会员提供基本服务项目。
第九条 会费收取标准及具体管理办法,按照《湖南省小额贷款行业协会会费标准及会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条 会费交纳时间由本会秘书处根据年度工作安排发布交纳通知,会员应按通知要求按时交纳当年会费。
第六章 会员管理
第十一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三)除名。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并予以公告。
第十三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理事会确认后丧失会员资格:
(一)超过一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
(二)超过一年不按要求参加本会组织的任何活动;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四)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四条 会员发生下列情形时,应自发生该情形之日起15日内函告协会:
(一)变更注册地、主要营业场所及与协会的联系方式;
(二)变更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三)变更营业范围、注册资本及公司组织形式;
(四)公司合并、分立、破产、解散及撤销;
(五)协会要求或会员认为需要函告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会员因退会、被除名或者第十三条有关情形被确认丧失会员资格的,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任何会员不得利用经营规模、市场份额等优势,剥夺或者限制其他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 会员退会或被除名,不得向协会提出财产、会费等返还要求。
第十七条 本会置备会员、理事、监事名册,对会员、理事、监事情况进行记载。会员、理事、监事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修改会员、理事、监事名册,并向会员公告。本会负责妥善保存会员、理事、监事相关档案,以及会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决议等原始记录。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湖南省小额贷款行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制度经2026年3月18日第四届第二次理事会表决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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