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湖南省小额贷款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会费的收取、使用和管理,保证协会工作职责的正常履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民政厅相关规定和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协会仅向单位会员收取会费,个人会员无需向协会交纳会费(以下所称“会员”如无特别注明,均指“单位会员”)。
第三条 会员应当按照协会章程和本办法按时足额交纳会费。
第四条 会费包括年度会费。
第五条 协会应当对会费交纳情况进行督促检查:会员未及时足额交纳会费或拒绝交纳会费的,由协会按照协会章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章 会费交纳标准及程序
第六条 本会费标准是根据协会为不同层级会员提供服务的内容、成本及职责差异,结合本省小额贷款行业发展实际,本着合理负担、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经民主程序制定。
年度会费按下列标准交纳会费:
(一)会长单位:人民币150000元(大写:壹拾伍万元整);
(二)副会长、监事长单位:人民币100000元(大写:壹拾万元整);
(三)理事、副监事长单位:人民币30000元(大写:叁万元整);
(四)监事、普通会员单位:人民币20000元(大写:贰万元整)。
第七条 发起会员应当于第一次会员大会结束后10日内交纳当年度会费。
第八条 新入会会员应当于协会接纳其入会之日起10日内向协会交纳当年度会费。
第九条 补选为会长单位、副会长单位、监事长单位、理事单位、监事单位的,年度会费自当选之日起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标准计算,相关单位应自当选之日起10日内向协会补交。
第三章 会费的使用及管理
第十条 会费开支范围:
(一)购买资产和办公设备的支出;
(二)工作人员工资、社保费及福利费的支出;
(三)顾问费的支出;
(四)会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各项会议支出;
(五)协会内设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各项支出;
(六)自律监管、检查及惩戒的支出;
(七)对会员进行奖励的支出;
(八)开展行业国内、国际交流的支出;
(九)开展行业信息、网络建设的支出;
(十)行业宣传的支出;
(十一)维护行业合法权益的支出;
(十二)为会员提供服务、行业刊物、学习资料和培训的支出;
(十三)协调行业内外关系的支出;
(十四)与协会业务范围相关的其他必要支出。
第十一条 协会应于每年第一季度内向全体会员公示上一年度会费收支决算报告及本年度会费收支预算报告,接受会员监督。审计报告也应按章程规定向会员公开。
协会应当按国家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建立并严格执行会费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 单笔支出在5000元(含)以内的,由秘书长审批,5000元以上的,由会长审批。
第十三条 协会财务管理细则由理事会制定。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于协会理事会。
第十五条 经协会理事会或三分之一以上会员单位提议,并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可以对本办法进行修改。
第十六条 本办法经2025年12月18日第四届第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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