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股票质押的司法处置浅析
上市公司股票,是指上市公司在证券交易市场公开发行并交易的各类股票。随着我国证券市场日益成熟,上市公司融资渠道持续拓展,股票质押融资业务迎来快速发展期。近期,资本市场活跃度攀升,越来越多小贷公司涉足这一业务领域。尽管上市公司流通股质押流程已较为规范,但司法处置环节的实践操作仍存在较多变数。本文结合相关研究成果与处置案例,从司法处置难点及具体流程两方面展开分析,为小贷公司提供参考。
一、上市公司股票司法处置案件的推进难点
(一)处置规制繁杂,多方主体参与
相较于其他财产类型,上市公司股票司法处置需遵循《公司法》《证券法》、证监会相关规章(如《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及证券交易所规则,同时涉及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上市公司、证券监管部门等多主体。股票的性质、持股比例、持有人身份等,均会影响处置方案制定;若处置期间股票情况发生变动,还需依据规则调整,进而延缓处置进程。
(二)实时冻结难度大,存在交易风险
根据现行操作规则,从申请股票冻结到中证登受理操作并非实时完成,在此间隙,被执行人仍可自主买卖股票,易导致申请冻结的股票已被卖出、冻结股数与实际持股数不符等冻结失败情形。即便执法人员前往中证登现场查询并申请冻结,股票在当日15点前仍可交易,中证登需在当日收市清算交收后才办理冻结。虽被执行人所在证券公司营业部可即时冻结股票,但需先查询确定具体开户营业部,导致上市公司股票冻结普遍缺乏即时性。
(三)股票性质制约处置方式选择
依据《关于查询、冻结、扣划证券和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有关问题的通知》,法院可指令证券公司营业部在30个交易日内,通过集中竞价或大宗交易卖出股票,并将价款划至指定账户。该方式较司法拍卖更高效、价格更公允,但仅适用于小比例无限售流通股。大比例无限售流通股受减持规则限制,证券公司无法一次性卖出;限售流通股与非流通股则因自身性质限制,仅能通过评估、拍卖处置。
(四)股票价值波动影响执行进程
证券市场的交易活跃性导致股票价格实时变动,首先影响冻结股票数量的确定:法院冻结需以执行标的金额与费用为限,避免超标的冻结,通常按冻结时市价或前一交易日收盘价的一定比例核算股票价值,但从冻结到处置需数日至数月,期间股票价值可能因价格波动出现不足或超标的情况。此外,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导致股票长期停牌、经营不善引发退市等情况,也会直接阻碍处置推进,造成处置困难。
二、上市公司股票司法处置的主要流程
(一)查询并冻结涉案股票
法院获取被执行人持股信息的主要途径包括申请执行人提供线索、被执行人主动申报,以及最高法院网络查控系统的证券反馈。但该系统仅支持总股本5%以内无瑕疵无限售流通股的首次冻结、解冻与续冻,无法冻结质押股票、限售流通股及轮候冻结;且若被执行人在法院申请查询至中证登协助执行期间交易股票,可能导致冻结失败。因此,发现被执行人持股后,执法人员应立即提交线上冻结申请,未成功冻结或申请执行人为质权人的,需及时采取线下冻结措施。
冻结操作需遵循以下要点:
1.冻结范围界定:依据相关规定,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存于专门清算交收账户内的证券不得冻结。
2.冻结数量计算:以案件标的金额与执行费用总额,除以按冻结前一交易日收盘价结合市场行情确定(波动不超过20%)的每股价值,得出应冻结股数。
3.冻结信息明确:需注明账户名称、号码、证券名称、代码、类别、股数、冻结期限(最长3年),已质押的需标注质押情况,同时明确冻结范围是否涵盖送股、转增股、现金红利等孳息。
4.协助机构选择:未托管股票、证券公司自营股票及非流通股,由对应中证登分公司协助冻结;冻结上市公司国有股或社会法人股后7日内,法院需书面通知上市公司。实行托管的股票,可选择中证登或证券公司办理冻结,优先依据便捷性与时效性原则选择——若被执行人在一家证券公司开立多市场账户并持股,至证券公司办理更高效。
5.资金账户处理:投资者需先开立资金账户方可开设证券账户,法院可直接查询并扣划资金账户资金,中证登因不受理被执行人资金账户业务,无法协助办理。
6.质押股票冻结:已在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或北京分公司办理质押登记的股票,需至对应分公司业务大厅冻结;已在中证登深圳分公司质押的股票,该分公司与证券公司均可办理冻结。
7.冻结结果确认:证券公司办理冻结时,通常会通过撤单、限制卖出等措施固定持股状态,冻结结果与查询结果一致;中证登在当日清算交收后办理冻结,结果可能与查询结果存在差异,需以《协助执行证券冻结信息明细单》或当日清算后实际股数为准。
(二)确认涉案股票处置权
处置权是启动处置程序的前提:法院正式冻结股票的,直接享有处置权;法院为轮候冻结,且申请执行人为优先质权人、首先冻结法院60日内未发布拍卖公告或进入变卖程序的,轮候冻结法院可向首先冻结法院出具商请移送执行函,收到移送处置权后即可处置。处置后,轮候冻结法院需按法定清偿顺序分配变价款,并告知首先冻结法院相关情况。
(三)调查涉案股票详细情况
为制定合理处置方案、避免不当处置,法院需查明股票权属、性质、数量、比例、权利负担及所在证券账户等信息:对限售流通股,需明确限售原因、锁定期与解禁条件;对无限售流通股,需确认是否为公司首发前股份或非公开发行股份,查明持有人是否为董监高、核心技术人员、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及持股5%以上股东等。
(四)征询当事人的处置意见
制定处置方案前,法院需告知当事人风险并征询意见:
1.被执行人申请自行通过二级市场变卖股票偿债的,法院可准许,但需提前冻结其证券公司资金账户(明确数额范围),并要求10个交易日内完成变卖,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
2.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就以股抵债、控制资金账户后自行交易等达成一致的,经审查不违反规定且不影响市场稳定,法院可准许按合意处置,但不得依据以股抵债执行和解协议出具以股抵债裁定。
3.各方未达成一致的,法院需询问当事人处置意见及理由,作为制定方案的参考。
(五)确定涉案股票处置方案
上市公司股票处置主要包括“集中竞价及大宗交易卖出”与“司法拍卖、变卖”两类方式,法院需结合股票数量、性质、持有人身份等因素,优先选择价格公允、成本低、效率高且对市场影响小的方案,可综合运用多种方式。
1.二级市场集中竞价及大宗交易卖出
该方式指法院指令托管证券公司,在一定交易日内通过集中竞价或大宗交易卖出无限售流通股,将资金划至指定账户,具体流程为:证券公司向中证登申请调整股票冻结状态(无质押股票从“限制卖出冻结”改为“不限制卖出冻结”,质押股票从“不可卖出质押登记”改为“可以卖出质押登记”),同时冻结被执行人资金账户并禁止操作;卖出后,证券公司将清算款项及孳息转入法院指定账户。
需注意:“不限制卖出冻结”仅能由证券公司申请,中证登不直接受理;该状态下股票无法直接司法扣划,变更处置方式需先调整为“限制卖出冻结”。
两种交易方式的适用场景与限制:
集中竞价卖出:优势为公允高效、无评估拍卖费用,但需以活跃交易市场为前提,股票长期停牌或交易量过少时不适用,且需遵守减持规则(如大股东3个月内通过集中竞价减持不得超过公司总股本1%)。
大宗交易卖出:需满足单笔交易≥30万股或金额≥200万元的门槛,可议价或竞价交易,成交价不计入当日收盘价、成交量收盘后统计且不纳入指数计算,对当日股价及指数无直接影响,适合处置数量较大、集中竞价易引发股价波动的股票。但需遵守减持规则,且大股东、董监高等主体减持需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如控股股东计划减持超1%的,需提前15个交易日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
综上,该方式适合处置有活跃交易市场的小比例无限售流通股,处置前需与上市公司、证券公司确认是否符合减持规定,并由其协助完成信息披露。
2.司法拍卖、变卖
该方式主要适用于大比例无限售流通股、限售流通股及非流通股:无限售流通股通过司法拍卖处置(属非交易过户),不受减持规则限制,可一次性大比例处置,但买受人后续减持需遵守规则;限售流通股处置不受《公司法》中发起人限售规定限制,但买受人需继受发起人地位并承担责任;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处置必须拍卖,且需先评估。
拍卖、变卖操作需注意:
保留价与拍卖方式:有活跃交易的无限售流通股,以拍卖前20个交易日收盘平均价的一定比例确定保留价,拍卖日前一日15点后计算起拍价、增价幅度及保证金比例,同步申请修改拍卖价格并通知平台;无活跃交易的股票(如长期停牌股、限售股、非流通股),可由当事人协商确定保留价,协商不成的委托有证券从业资格的机构评估,第一次拍卖保留价不低于评估价70%,第二次拍卖降价不超过前次起拍价20%,变卖价不低于第二次拍卖保留价。拍卖方式可选择整体拍卖(高效便捷)或拆分拍卖(适合处置比例大、参考价高的股票,可允许联合竞买),具体需结合上市公司意见、申请执行人意见及市场情况确定。
拍卖、变卖公告:需详细公示股票权属、数量、比例、权利限制等信息,限售股还需公示限售原因、锁定期、解禁条件;明确买受人需遵守减持、信息披露规则,自行了解持股承诺及履行情况,承担股价波动、退市等风险;注明税费补缴、负担、垫付要求,提醒竞买人提前调查税费情况;提示竞买人资质限制(如禁止持有或买卖上市公司股票、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主体不得竞买),竞买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与竞买股份累计超30%的,需向法院申请并按《证券法》及《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办理,期间法院应中止拍卖。
成交后过户:拍卖、变卖成交或以股抵债后,法院出具相应裁定并送达当事人及买受人;买受人或申请执行人需提供对应市场证券账户信息,协助执行通知书注明划入账户信息。过户时,场内质押股票由证券公司解除质押,场外质押股票由对应中证登分公司解除质押;法院向受理冻结业务的中证登分公司或证券公司送达过户裁定及协助执行通知书,办理过户手续(若股票在证券公司质押、中证登冻结,需先至证券公司解押,再至中证登解冻过户)。过户通常在买受人或申请执行人垫付印花税及过户费当日或次日完成,相关主体需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其他说明
本文聚焦上市公司股票的司法强制处置。但该类融资一般金额较大,对小贷公司小额、分散的风控理念和经营管理能力亦会带来较大的挑战和冲击。此外,无特殊规定时,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挂牌股票的处置,可参照上市公司股票执行。
来源:上海小贷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