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小额贷款公司分类监管评级办法》(湘金监发【2023】11号)
访问量:5076发布日期:2023-04-05 11:07:31
湖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湖南省小额贷款公司分类
监管评级办法》的通知
湘金监发〔2023〕11号
HNPR—2023—31001
各市州、县市区金融办,各小额贷款公司:
现将《湖南省小额贷款公司分类监管评级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湖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2023年3月6日
湖南省小额贷款公司分类监管评级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建立长效监管机制,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健康持续发展,根据《湖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湖南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实施细则》(湘金监发〔2022〕70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小额贷款公司分类监管评级是根据公司法人治理、业务发展、合规经营、风险控制、接受监管等方面情况,开展综合评级,根据评级结果采取不同监管措施、实施差异化监管。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省依法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的分类监管评级工作。第四条 小额贷款公司分类监管评级原则上每年组织开展一次,以上一个完整会计年度为评价期间。第五条 湖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统一组织实施对全省小额贷款公司的分类监管评级工作,市、县级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县级监管部门)具体承担对辖区内小额贷款公司的分类监管评级工作。
第二章 评级流程
第六条 小额贷款公司分类监管评级工作按照以下程序开展。(一)公司自评。小额贷款公司根据本办法规定开展自评,如实向所属县级监管部门报送小额贷款公司分类监管评级申报材料。(二)县级初评。县级监管部门审查小额贷款公司分类监管评级申报材料,结合小额贷款公司有关非现场监管信息、现场检查、投诉举报及外部舆情、公司向公众披露的信息和向监管部门报送的相关经营信息等,合理、准确判断被评级公司的风险状况,确定各评价指标得分、综合评级得分及评级结果,并在考核评分表上签字盖章,编制本辖区小额贷款公司分类监管评级情况报告和分类监管评级汇总表(附件4),报送市级监管部门。分类监管评级情况报告应当包括评级工作组织开展情况,辖区内小额贷款公司综合评级得分、评级结果,相关行业存在的主要风险和问题,后续分类监管工作安排及相关工作建议等内容。(三)市级复评。市级监管部门通过现场检查、非现场监管等方式对县级监管部门报送的小额贷款公司综合评级得分及评级结果进行全面审核,合理、准确判断被评级公司的风险状况,确定各评价指标得分、综合评级得分及评级结果,并在考核情况表上签字盖章,编制本辖区小额贷款公司分类监管评级情况报告(要求同上)和分类监管评级汇总表,上报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四)省级审定。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对全省小额贷款公司的综合评级得分、评级结果进行全面审核,结合相关部门、行业协会、第三方中介机构等方面意见,按一定比例开展现场抽查,最终评定年度分类监管评级结果,审定后的评级结果通报市级监管部门。(五)公示。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在门户网站上公开年度评级结果,接受社会监督。(六)换证。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根据年度评级结果,对评级结果发生变化的小额贷款公司换发经营许可证。第七条 小额贷款公司分类监管评级申报材料应当提交纸质档和电子档,主要包括:1.公司概况。内容包括公司注册资本、融资情况、营业地址、三会一层及部门设置等组织架构情况、高管人员情况、员工人数、合作金融机构等;2.公司年度经营管理情况总结。内容包括业务开展情况、公司决策程序、公司治理和行业自律情况、履行社会责任情况等;3.信息报送。包括小额贷款公司监管信息系统数据报送、接受监管部门检查和整改等情况;4.贷款发放台账。内容应包括贷款对象、贷款额度、贷款用途、贷款形式、本年累计贷款金额、期末贷款余额、不良贷款率、贷款综合年化利率等情况;5.纳税情况。包括小额贷款公司上年度的税务机关完税证明,以自然年度纳税期或者税款实际入库日期为期限;(二)具备资质要求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原件;(四)市场监管部门出具的《内资企业基本情况登记表》;(六)小额贷款公司基本情况表(附件1)和分类监管评级考核评分表(附件2);第八条 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在分类监管评级现场抽查中,发现审定小额贷款公司评级结果降级的情形,将酌情对复评的市、县级监管部门进行通报,并作为金融工作真抓实干年度考评的重要依据。第九条 年度监管评级工作结束后,省、市、县级监管部门应当将评级结果向评级对象反馈,对发现的问题和风险根据《湖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进行处置。第十条 年度分类监管评级工作结束后,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及市、县级监管部门应当做好分类监管评级工作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归集工作。第十一条 遇有下列情况,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可以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动态评级:(一)新设满12个月的小额贷款公司主动要求进行分类评级的;(二)对小额贷款公司现场检查后,检查结果显示需要对评级结果进行调整的;(三)小额贷款公司在公司治理、合规经营、日常运营、风险防范等方面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出现重大异常,足以导致评级档次降低的;(四)其他由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认定需要进行动态评级的事项。
第三章 评分指标
第十二条 小额贷款公司监管评级指标共分五个方面,总分100分,内容包括:公司治理(10分)、业务发展(30分)、合规经营(25分)、风险防控(20分)、监管评价(15分)。第十三条 小额贷款公司监管评级由定量和定性两类评价指标组成,并通过正面评价计分、负面事项扣分、奖励事项加分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评价:(一)公司治理。主要评价小额贷款公司组织架构、制度建设、决策执行和从业人员等情况;(二)业务发展。主要评价小额贷款公司主业占比、贷款投放及经营业绩等情况;(三)合规经营。主要评价小额贷款公司业务和财务合规情况;(四)风险防控。主要评价小额贷款公司信用、融资、经营等风险情况;(五)监管评价。主要评价小额贷款公司数据、信息报送,接受监管,落实监管要求等情况。第十四条 按照《小额贷款公司分类监管评级考核评分表》(附件2),综合评级指标得分及加分、一票否决事项,确定小额贷款公司的最终得分。(一)表彰情况。受到县级及以上政府部门、省小额贷款公司协会表彰奖励的公司,每项加1分,最高加2分。受到县级及以上政府部门、省小额贷款公司协会表彰奖励的个人,每项加0.5分,最高加1分。(二)公益活动。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当年参与救灾、乡村振兴、扶贫助学等公益事业,经属地监管部门审核认定的,每参与一项加2分,最高加4分。(三)支持企业上市“金芙蓉”跃升行动。加大对省上市后备资源库企业、省重点上市后备企业、上市公司的信贷支持,每发放500万元加1分,最高加2分。
第四章 评级分类标准
第十六条 小额贷款公司分类监管评级按照本办法第三章评分指标和方法计算确定得分,共分A、B、C、D四个类别:得分90分(含)以上为A类,80(含)—90分的为B类,60(含)—80分的为C类,60分以下的为D类。第十七条 小额贷款公司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评级结果不得为A类:(三)上一年度连续2次或者累计3次以上(含)未通过指定的监管信息系统及时报送数据信息的;(四)上一年度监管部门收到涉及公司的投诉、举报3次以上(含),经调查属实的;(五)发生单笔贷款金额达到净资产10%(含)以上的重大损失,且计提的风险准备金不足以弥补该损失的;第十八条 小额贷款公司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实行“一票否决”,评级结果应当为D类:(一)经司法机关查证属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2)集资诈骗;(3)非法催收、暴力收贷等严重违法行为;(二)出借、出租或者变相出借、出租经营许可证或者相关审批文件的;(三)非法开展受托投资、自营贷款、受托发放贷款等业务的;(四)通过互联网平台或者地方各类交易场所销售、转让本公司除不良信贷资产以外的其他信贷资产的;非法发行或者代理销售理财、信托计划等资产管理产品的;(六)向国家限制性行业或者监管部门禁止投向领域发放贷款的,如股票、金融衍生品等投资、房地产市场违规融资;(七)公司或者公司法定代表人因违法经营被司法机关刑事立案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的;(九)恶意抽逃注册资本金,或者通过向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直接或者间接发放贷款等方式变相抽逃注册资本金的;(十)使用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者备案的其他资金发放贷款的;(十一)提供虚假财务、业务信息,恶意套取财政扶持资金的;(十二)逃避、拒绝、阻碍监管部门工作,对监管发现问题拒不整改的;(十三)不报送数据信息或者报送虚假数据、不参加分类监管评级的;(十四)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展贷款发放业务的;(十六)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应当经监管部门批准事项的;(十七)单笔贷款综合年化利率违反国家利率有关规定的;(十八)存在其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者风险事项,根据相关监管制度或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监管要求应当评为D类的。
第五章 结果运用
第十九条 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及市、县级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小额贷款公司监管评级结果运用机制,将评级结果作为合理配置监管资源、精准制定监管计划、有效采取监管措施的主要依据,根据评级结果实施分类管理,采取差异化监管措施,充分发挥监管评级的激励约束作用。(一)凡因新设未满一个会计年度的小额贷款公司不纳入分类监管评级范围。市、县级监管部门应当加大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的频度、深度,督促公司依法合规经营。允许公司开展《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七项业务。(二)对评级结果为A类的小额贷款公司:市、县级监管部门可以适当减少现场检查的频度,对其评级得分低于标准权重分值70%的单项评级要素可以视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并通过监管约谈等措施要求公司改善风险状况。允许公司开展《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七项,第二款第一项至三项、第五项业务。(三)对评级结果为B类的小额贷款公司:市、县级监管部门应当加大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的频度、深度,督促其加强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及时整改违规经营问题,化解风险。允许公司开展《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七项,第二款第二项、第五项业务。(四)对评级结果为C类的小额贷款公司:市、县级监管部门应当加大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的频度、深度,督促其加强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及时整改违规经营问题,化解风险。允许公司开展《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七项、第二款第二项业务。(五)对评级结果为D类的小额贷款公司:市、县级监管部门应当予以重点监管,督促其认真整改,整改验收不合格的,按照监管规定退出市场。允许公司开展《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业务。(六)对评级结果为B类(含)以上且符合财政奖补有关规定的,给予小额贷款公司风险补偿。经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批准,小额贷款公司可以开展甲类委托贷款、权益类投资等创新业务,委托贷款、权益类投资等业务具体实施细则由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另行制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湖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小额贷款公司分类监管评级办法〉的通知》(湘金监发〔2022〕8号)同时废止。
政策文件下载(PDF版):
54A89E461BCDFC76A57589B5C4E80D15.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