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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外人异议下小贷公司如何推进强制执行——《上海小贷业务示范文本汇编》解读之十九

访问量:105发布日期:2026-10-27 15:25:31
案外人异议下小贷公司如何推进强制执行
一、引子:一份裁决书背后的执行僵局
为全面落实小额贷款综合融资成本明示监管新规,统一辖区行业合规标准,规范增量业务管理,上海小贷协会法工委向辖区内全体小贷公司推出本合规指导建议。
在张某与XX钢铁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邯郸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9月22日作出(2017)邯仲裁字第0145号裁决书,支持张某按裁决拍卖XX钢铁公司财产。执行过程中,案外人XX物流公司以财产归其所有为由提出执行异议,请求中止执行并解除查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案外人异议案件正在审理为由,裁定暂缓执行。
张某没有选择消极等待,而是向法院提供担保,申请继续拍卖涉案财产。邯郸中院随后作出(2019)冀04执异105号执行裁定,驳回XX物流公司的异议请求,并发出《恢复拍卖通知》。XX物流公司不服,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河北高院作出(2019)冀执复594号终审裁定,驳回复议申请,维持原裁定。
张某案的标本意义在于:它完整呈现了“案外人异议—暂缓执行—反担保恢复—复议终局”这一执行突围链条。法工委认为,对于小额贷款公司这类以债权实现为核心业务的机构而言,这一链条绝非抽象规则,而是每年批量不良贷款处置中反复面对的真实战场。本文即以张某案为基础,结合五则小贷公司真实案例,系统梳理已进入执行程序后、遭遇案外人异议时,申请执行人应如何主动推动执行。
二、现实之困:小贷公司执行推进的三重堵点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年10月发布的调研报告显示:2022年至2024年,衢州两级法院执行异议案件累计1311件,其中提起异议之诉151件,案件数量复合增长率达26.5%;但真正获得法院支持的异议之诉仅占27.2%,平均审限81.34天,9.4%的案件超过180天。
这组数据对资本实力相对薄弱、风险承受能力有限的小贷公司而言,意味着双重损耗:一方面,真正有权阻却执行的案外人不足三分之一;另一方面,“高暂停、长停滞、低支持”的组合效应,让绝大多数小贷公司被迫承受数月乃至数年的程序空转,抵押物贬值、债务人转移资产的风险与日俱增。
  • 其一,“异议即停”的机械适用。案外人一旦提出异议,执行法院往往即刻中止处分,忽视了《民诉法解释》第三百一十五条:申请执行人提供担保请求继续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这一但书条款。衢州中院调研中即发现,某厂房执行案中案外人仅凭一纸租赁合同,便导致已启动的拍卖程序冻结11个月,债权人最终因设备贬值损失近四成。
  • 其二,担保门槛与小贷资质错配。现行规则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相应担保,但实践中法院常要求以不动产、大额存款足额担保。小贷公司注册资本有限、资产以债权为主,难以拿出符合要求的实物担保,继续执行的制度通道被客观上架空。
  • 其三,策略性异议与虚假诉讼泛滥。在以撤诉方式终结的案件中(占41.7%),由被执行人亲属或关联方合谋发起的异议数量持续增加。部分债务人通过虚构买卖、以物抵债、长期租赁等方式,恶意阻滞拍卖、转移资产,小贷公司稍有不慎即陷入数年诉讼。
三、案例展开:五则小贷公司执行突围样本
(一)安顺某小贷案:异议之诉期间提供担保,请求继续执行
贵州省安顺市XX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李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本金570万元及相应利息。执行过程中,案外人王某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并在异议被驳回后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五条第一款"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审理期间,人民法院不得对执行标的进行处分。申请执行人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并提供相应担保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的规定,该小贷公司向执行法院申请继续推进执行,并提供相应担保。安顺法院案例也明确:执行过程中,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审理期间,申请执行人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并提供相应担保的,人民法院审查后可以继续执行。
该案对小贷公司的启示是:面对案外人异议之诉,不应被动等待判决生效。只要能够提供权属清晰、可变现的担保财产(包括但不限于自有房产、第三方保证、诉讼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即可主动申请继续推进评估、拍卖程序,避免标的物长期闲置贬值。
(二)盐城某小贷公报案:甄别异议性质,避免程序空转
在孙某与XX集团有限公司、盐城XX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纠纷案中,该小贷公司作为申请执行人执行XX集团公司财产,案外人孙某提出执行异议。《最高人民法院公报》确认的裁判摘要明确:执行异议之诉针对的是执行行为本身,核心在于以案外人是否对执行标的具有足以阻却执行程序的正当权利为前提;如案外人权利主张所指向的法律关系与原判决、裁定确定的权利义务范围无关,则属案外人异议之诉受案范围;反之,则应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救济。
该案对小贷公司的操作价值在于:收到案外人异议后,应首先审查其请求是否实质上针对原生效裁判本身。若案外人主张的权利直接指向原判决确定的标的物归属,应及时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意见,引导案外人走再审途径,避免其借执行异议之诉拖延时间。
(三)检例第108号:执行中追加被执行人的边界与执行回转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28批指导性案例(检例第108号)某银行申请执行监督案中,某小贷公司诉借款人杨某、连带保证人毛某民间借贷纠纷案,小贷公司申请保全冻结了毛某已质押给某银行的500万元存单。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院依据某银行出具的《承诺》,错误裁定由该银行在保证责任范围内对小贷公司承担清偿责任,并实际划扣银行260万元。
该案从小贷公司视角提示两点风险:第一,执行法院在推进执行过程中,可能将案外人的担保承诺错误认定为保证责任,进而追加案外人为被执行人。小贷公司作为申请执行人虽可能短期获益,但一旦该裁定被检察监督纠正,已取得的执行款须依法执行回转(本案中260万元已返还银行)。第二,小贷公司应主动配合法院甄别担保性质,对案外人提交的担保承诺文件进行审查,避免因程序瑕疵导致已到位款项被追回。
(四)上海某小贷案:债权转让后及时变更申请执行人
上海XX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XX贸易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浦东法院于2015年作出判决,判令XX贸易公司归还XX小贷公司借款本金300万元及利息,徐某等以房产抵押优先受偿。进入执行程序后,XX小贷公司于2016年将该笔债权转让给上海XX资产管理公司,并在《文汇报》刊登债权转让暨催收联合公告。后因XX小贷公司拒绝配合办理变更手续,XX资产公司起诉确认债权转让有效,并经静安法院(2021)沪0106民初33352号判决确认。浦东法院据此作出(2022)沪0115执异422号裁定,变更XX资产公司为申请执行人;上海金融法院(2023)沪74执复1号复议裁定驳回被执行人徐某的复议申请,维持原裁定。
该案对小贷公司的启示是:在执行过程中打包转让不良债权时,应同步推进执行主体变更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债权受让人凭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转让事实,即可申请变更为申请执行人,无需重新起诉。小贷公司作为转让方应予以配合,避免因主体变更滞后导致执行程序停滞。
(五)虚构房屋买卖逃债案:穿透审查虚假异议
据《检察日报》2022年10月报道,某小贷公司对杨某享有100万元借款债权。执行过程中,案外人杨某的亲属杨某持一份《房屋买卖合同》提出执行异议,主张被执行房屋已由其购买。法院再审审查发现,该买卖合同系杨某为逃避债务、与其亲属恶意串通虚构,合同签订时间倒签、款项无真实流水、房屋始终由杨某实际居住。2022年3月,法院再审裁定撤销原审判决支持虚假买卖的内容,判令杨某归还小贷公司借款本金100万元及利息。
该案为小贷公司识别虚假异议提供了操作清单:
  1. 审查买卖合同签订时间与查封时间的先后关系;
  2. 穿透核查付款流水是否存在循环转账;
  3. 入户调查实际占有状态、水电费物业费缴纳主体;
  4. 关注案外人与被执行人是否存在亲属、关联关系。
发现虚假诉讼线索的,应书面申请法院移送公安机关。
四、操作工具箱:小贷公司推进执行的六条路径
综合上述案例与现行规范,遭遇暂缓执行或中止处分裁定时,小贷公司可按以下顺序逐层推进。
  1. 路径一:提供反担保,申请继续推进评估拍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适用暂缓执行措施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二款明确:被执行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提供担保申请暂缓执行,申请执行人提供担保要求继续执行的,执行法院可以继续执行。《民诉法解释》第三百一十五条第一款、《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亦作相同规定。担保形式可灵活组合:自有不动产抵押、第三方保证、诉讼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均可。小贷公司可提前与保险公司对接,以继续执行责任保险替代实物担保,降低资金占用。
  2. 路径二:紧盯暂缓事由消灭,申请立即恢复。《暂缓执行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暂缓执行期限届满前,据以决定暂缓执行的事由消灭的,若暂缓决定由执行法院作出,执行法院应当立即作出恢复执行决定;若由上级法院作出,执行法院应及时报告,上级法院应在十日内审查核实并作出恢复执行决定。案外人异议被驳回、异议之诉撤诉、担保期限届满等,均属事由消灭,小贷公司应即时书面申请恢复执行。
  3. 路径三:对异议裁定不服,及时启动复议或许可执行之诉。依《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十七条、第二十三条,对执行行为异议裁定不服的,可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对案外人异议裁定不服的,小贷公司作为申请执行人可提起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许可执行之诉)。张某案中,河北高院(2019)冀执复594号即终局维持了驳回异议的裁定。须严格把握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复议)或十五日(起诉)的期限。
  4. 路径四:穿透审查虚假异议,推动刑事制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执行异议之诉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25〕10号,2025年7月24日施行)第二十一条规定了对虚假诉讼、恶意串通妨害执行的法律责任。虚构房屋买卖案表明,入户调查、银行流水穿透、产权核查等手段,可有效识别手拉手调解、循环转账、倒签合同等虚假异议模式。小贷公司应主动提交线索,推动法院依职权调查,并视情将犯罪线索移送公安。
  5. 路径五:债权转让后及时变更申请执行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小贷公司将债权转让给资产管理公司或其他主体后,受让人可凭债权转让协议、付款凭证、公告及生效确认判决,申请变更为申请执行人,执行程序不中断。上海某小贷案即为此路径的完整实践。
  6. 路径六:善用执行检察监督,纠正违法或不作为。检例第108号表明,执行法院在推进过程中可能作出追加案外人、错误划扣等裁定,后经检察监督纠正并执行回转。小贷公司一方面应主动配合法院甄别担保性质,避免已到位款项被追回;另一方面,若执行法院怠于推进或作出违法执行行为,亦可依据《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向检察机关申请执行监督,借助检察力量纠正执行不作为。
五、风险提示
  • 其一,继续执行错误须承担赔偿责任。《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第三款明确:申请执行人提供担保请求继续执行有错误,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法释〔2025〕10号第六条进一步规定:案外人就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执行的民事权益,而执行标的已通过拍卖、变卖由他人合法取得的,案外人可就变价款优先受偿;案外人认为继续执行错误造成损失的,可另行向申请执行人、执行担保人主张权利。因此,小贷公司在申请继续执行前,必须对自身债权的确定性(尤其是抵押登记顺位、生效裁判既判力)做充分评估,避免因草率推进而承担赔偿责任。
  • 其二,时效管理与节点控制。执行程序期限严苛:案外人异议裁定送达后十日内申请复议、十五日内提起异议之诉;暂缓执行期限届满前须主动跟进;债权转让后须及时申请变更主体。建议小贷公司建立执行案件台账,对每一处暂缓、中止、恢复节点设置提前预警,避免因程序懈怠丧失权利。
  • 其三,警惕执行回转风险。检例第108号的教训是:执行法院可能将案外人的担保承诺错误认定为保证责任并追加其为被执行人,小贷公司虽短期受偿,但后续执行回转风险极高。小贷公司应主动审查案外人提交的担保文件性质,对法院拟追加被执行人的裁定及时提出书面意见,确保执行到位的款项经得起后续检察监督检验。
六、结语
从张某以反担保叩开恢复拍卖之门,到安顺某小贷在异议之诉期间提供担保继续推进,再到上海某小贷通过变更申请执行人保持执行连续,司法实践正在逐步走出异议即停的机械困局。对于小贷公司而言,强制执行绝非胜诉后的自然延伸,而是一场需要主动布局、精准运用规则的专业战役。
2025年7月24日法释〔2025〕10号的施行,标志着中止处分原则从一刀切走向精细化平衡。小贷公司真正需要做的,是把每一次暂缓执行都视为一次规则博弈的机会:以反担保打破停顿,以复议和许可之诉抢占程序主动,以穿透审查识别虚假,以变更主体保持债权流动,以检察监督纠偏错判。唯有如此,纸面胜诉才能真正转化为账户上的真金白银。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执行异议之诉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25〕10号,2025年7月24日施行)第六条、第二十一条;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
来源:上海小贷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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