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小额贷款公司:
北京鑫融联教育力邀业内资深法律专家,通过理论讲解、案例分析、实战演练等多种形式提供培训,现将相关课程分享给大家。
①时间:9月16日--19日
②地点:西安市
③费用:省小贷协会会员可享优惠价2500元/人(原价3680元/人)。费用包含培训费、资料费、场地费;往返两地交通费、食宿费需自行承担。
各会员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报名参加。报名回执同时发至邮箱757088710@qq.com和80702783@qq.com。详情见通知。
信贷机构逾期清收与不良资产处置实战研修班
在经济形势复杂多变、金融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的形势下,信贷行业正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和机遇。信贷机构作为连接资金供需双方的重要桥梁,在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促进金融市场繁荣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然而,随着行业规模的不断扩大和业务种类的日益丰富,信贷机构面临的风险也与日俱增。从宏观层面看,经济持续底部运行,外部环境也更趋复杂严峻,世界经济增长动能减弱,小微企业的经营难度加大,都给信贷机构的风险管理带来了新的挑战。从微观角度讲,客户信用状况的参差不齐、反担保措施的落实难度、生存与可持续发展。若无法有效解决逾期清收问题以及妥善处置不良资产,信贷机构将可能陷入资金链紧张的困境,甚至面临生存危机,进而对整个金融市场的稳定与发展产生负面影响。然而,目前众多信贷机构在逾期清收与不良资产处置过程中遭遇诸多难题。部分机构缺乏科学系统的清收策略,手段单一,在面对复杂的债务关系和债务人恶意逃废债等情况时,常常陷入被动局面;一些工作人员对新法律法规理解不够深入,在实际操作中容易引发法律风险,导致资产损失,严重影响了处置效率和收益。
为此,鑫融联特于9月16日在西安举办“信贷机构逾期清收与不良资产处置实战研修班”,力邀业内资深法律专家,围绕上述核心业务领域,通过理论讲解、案例分析、实战演练等多种形式,为学员提供全面、系统、深入的培训,指引信贷机构有效规避不良风险,勘破清收处置难题,优化资产质量,增强企业营运能力。现将课程简章发给各有关单位,欢迎参加学习,并请最晚于开班前十天将报名回执表传至我司。
北京鑫融联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2025年8月4日
一、时间地点
课程时间:2025年9月16日—19日
课程地点:西安市
二、授课对象
小贷公司、担保机构、典当行业务经理,风控经理,中高层管理人员;各地金融监管局、小额贷款行业协会、典当行业协会、融资担保行业协会等相关领导。
三、课程大纲
1. 信贷流程中的贷前、贷中、贷后不同阶段与逾期之间的关系 2. 逾期贷款的成因? 3. 逾期贷款的处理流程? 4. 如何制定清收方案? 5. 金融机构清收人员需要具备的素质? |
模块二:债权人如何对债务人正确进行催收 |
1. 如何理解诉讼时效?诉讼时效中断及常见中断方式? 2. 债权人如何正确邮寄发送催款函 3. 债权人如何通过登报方式进行催收 4. 债权人起诉后又撤诉,能否实现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效果 5. 债权人通过发送短信、微信的方式进行催收,能否实现诉讼时效中断的效果 6. 诉讼时效届满后,如果借款人仍部分履行,能否认定剩余债务诉讼时效的恢复或复活? |
1. 什么是借新还旧? 2. 借新还旧与“展期”有什么区别? 3. 借新还旧与“无还本续贷”有什么区别? 4. 以新贷偿还旧贷,为旧贷设立的担保物权是否随之消灭? 5. 以新贷偿还旧贷,如果新贷与旧贷的担保人相同,新贷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法律要点是什么? 6. 以新贷偿还旧贷,如果新贷与旧贷的担保人不同,新贷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法律要点是什么? 7. 以新贷偿还旧贷,如果旧贷无担保而新贷有担保,新贷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法律要点是什么? 8. 债务人向银行的借款到期后,如果债务人先以过桥资金归还银行旧贷,再通过银行以新贷偿还过桥资金,这是形式是否也属于借新还旧? 9. 如果旧贷有抵押,借新还旧是否需要重新办理抵押登记? 10. 如果旧贷有抵押,当事人协议以旧贷抵押继续为新贷提供担保是否有效? |
1. 客户如果是自然人,冒名签字带来的法律风险分析 2. 客户如果是自然人,因客户不会写字而带来的法律风险分析 3. 因金融机构使用的格式条款不规范而导致的法律风险分析 4. 如果客户是公司,客户使用假公章而带来的法律风险分析;如何防范客户使用假公章? 5. 合同生效条款的法律风险分析;“签字并盖章”带来的败诉风险 6. 警惕“借名贷款业务”带来的法律风险分析 7. 导致担保合同无效的具体情形分析; 情形1:因主体资格无效;(举例:机关法人、学校、医院等作为担保人) 情形2:因标的物无效;(举例:以学校、医院的公益设施设定抵押) 情形3:因程序无效;举例: ① 公司法定代表人未经公司决议机关授权对外提供担保,有效吗? ② 上市公司未经公告,对外提供担保,有效吗? ③ 主合同展期未征得保证人同意,保证人能以此要求免责吗? 8. 担保合同无效后的责任承担问题 |
1.该笔信贷业务是否有担保措施?担保方式是什么?是否存在多个担保人并存的情形? 2.如果同一笔债务有多个担保人,担保人之间能相互追偿吗? 3.如果同一笔债务有多个保证人,债权人如果放弃向部分保证人追索,则其他保证人能不能要求免责? 4.如果该笔借款存在保证人,债权人在起诉时能否只起诉借款人或保证人?债权人如果只起诉借款人或部分保证人,胜诉后经强制执行未果后,能否再起诉未起诉的保证人? 5.如果债务人的物保和第三人的物保、人保并存时,债权人是否必须先以债务人提供的物保实现债权? |
模块六:执行程序中与“房屋抵押权”相关的重点法律问题 |
1. 唯一住房在执行程序中会遇到哪些问题? 2. 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房屋,一方未经配偶同意擅自将共有房屋抵押,法律效力如何? 3. 登记在未成年人名下的房屋能否抵押?有什么法律风险? 4. 抵押权预告登记与司法预查封优先权的法律问题 5. 办理房屋抵押登记,如果登记的被担保的主债权数额为本金数额,而担保合同约定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利息、违约金等,债权人的优先受偿范围应以哪个为准? 6. 办理房屋抵押登记时,如果登记的抵押期限和借款期限一样长,是不是借款到期抵押也到期了? 7. 如果抵押权人未按照《民法典》419条的规定在主债权诉讼内行使抵押权,抵押权是否消灭? 8. 抵押权的行使期限是否随着主债权诉讼时效的中断而顺延? 9. 关于抵押权实现方式的相关法律问题 ² 抵押权实现的方式——折价、拍卖、变卖; ² 约定自行拍卖、变卖的效力; ² 普通民事诉讼程序VS实现担保物权 10. 主合同展期对房屋抵押权的影响 ² 如何理解展期性质?——展期是原债权债务关系的延续还是建立新的债权债务关系? ² 主合同展期,抵押登记是否需要重新办理? ² 抵押物被查封的债权能否办理展期? ² 贷款展期,未征得第三人抵押人同意,是否有效? |
1.财产保全的主要类型都包括什么? 2.人民法院内部进行财产保全的职责分工是什么? 3.原告申请财产保全需要满足的形式要件是什么? 4.原告申请财产保全,必要要提供被保全财产信息和线索么? 5.因“保全期限届满”而带来的的法律风险是什么? 6.如何理解:不同债权人申请法院进行保全查封的顺位 7.首轮查封与轮候查封之间的关系 8.如何理解:首轮查封的法院对查封财产所享有的处置权 9.如何理解:首轮查封解除的,登记在先的轮候查封自动生效,以及首轮查封发生处置的,轮候查封自始无效 |
1.胜诉后,债权人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一般规定是什么? 2.关于执行管辖的一般规定是什么?如果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执行管辖权的,该如何确定执行管辖法院? 3.执行法院确定执行法官后,债权人如何积极与执行法官进行对接? 4.申请执行人应当向执行法官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如果申请执行人确因客观原因无法自行查明财产的,执行法院该如何处理? 5.申请执行人如何与执行法官沟通向被执行人发出报告财产令?财产报告令的内容包括什么? 6.如果被执行人不履行财产报告义务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是什么? 7.在什么情形下,人民法院应当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8.在什么情形下,人民法院不得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9.在什么情形下,人民法院可以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10.什么是执行担保?执行担保的方式都包括什么? 11.因执行担保而导致的暂缓执行是如何规定的? 12.如果被执行人在暂缓执行的期限届满后仍不履行义务的,会产生什么法律后果? 13.什么是执行和解? 14.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后会产生什么法律后果? 15.如果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执行和解协议,该如何处理? |
1.网络司法拍卖与线下拍卖的区别 2.网络司法拍卖如何确定保留价 3.一拍流拍后如何处理? 4.二拍流拍后如何处理? 5.拍卖和变卖程序的衔接 6.流拍后的以物抵债 7.以物抵债资产未及时办理过户手续的风险? 8.拍卖程序中的税费,如何承担? 9.《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对司法拍卖作了哪些重要的修改? |
模块十:参与分配制度 |
1.什么是参与分配制度? 2.如何理解:适用参与分配制度的被执行人 须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 3.如何理解:被执行人是企业法人的,不适用参与分配制度 4.参与分配制度与破产制度之间的联系与区别是什么? 5.参与分配制度的申请人(即债权人)需满足什么条件? 6.参与分配程序的开始时间和截止时间,分别是什么? 7.多个债权人在参与分配程序中的分配规则是什么? 8.应由哪个法院来主持参与分配程序 9.债权人或者被执行人如果对法院制定的分配方案有异议的,如何申请救济? 10.当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的,执行程序与破产程序的衔接问题 11. 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应符合哪些条件? 12.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的管辖法院如何确定? 13.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后所引发的中止执行 14.受移送法院如果做出不予受理或驳回申请裁定的,执行案件该如何处理? |
1.作为被执行人的自然人死亡的,申请执行人如何申请变更、追加被执行人? 2.被执行人为个人独资企业及其投资人、个体工商户的,申请执行人如何申请追加? 3.被执行人为合伙企业的,申请执行人如何申请追加? 4.被执行人为法人分支机构的,申请执行人如何申请追加? 5.执行人为营利法人,其股东出资不足的,申请执行人如何申请追加? 6.执行人为营利法人,其股东抽逃出资的,申请执行人如何申请追加? 7.被执行人为公司,其股东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的,申请执行人如何申请追加? 8.被执行人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执行人如何申请追加? 9. 被执行人为公司,其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的,申请执行人如何申请追加? 10.第三人在被执行人注销时承诺承担责任的,申请执行人如何申请追加? 11.执行过程中,第三人向执行法院书面承诺自愿代被执行人履行债务的,申请执行人如何申请追加? |
模块十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
1.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2.被执行人的哪些行为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3.如何通过启动“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增加被执行人的压力 |
1.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处理程序是什么?案外人异议的提出时间是什么? 2.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主要情形分析: ² 房屋承租人对抗执行 ² 房屋的居住权人对抗执行 ² 房屋购买人对抗执行 3.已经抵押的房屋可以出售么?什么是无过错买受人物权期待权? 4.解析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与消费者保护 |
模块十四:“以物抵债”的重点法律问题 |
1.以物抵债协议的法律性质 2.逾期后,债务人与债权人达成的以物抵债协议的法律分析 3.在执行程序中,债务人与债权人达成的以物抵债协议的法律分析 4.案外人能否以“以物抵债协议”来阻却法院对房屋的强制执行? |
注:主办方在保证整体教学质量和师资水平的情况下,保留对以上课程设置和师资安排进行临时调整的权利。
四、拟邀师资
张老师,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南开大学法学硕士。张律师目前主要致力于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私募股权等业务领域。目前现担任多家金融企业的法律顾问,深谙企业法律顾问实务与企业的经营管理。尤其是信贷法律风险防范的课程深受企业的欢迎,累计已有上千家企业接受过张律师的培训。同时,张律师编写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设立与税收筹划》,参与编写了《中国股权和创业投资法律实务指引》。
五、参会费用
1. 培训费3680元/人(含培训费、资料费、场地费);培训期间食宿统一安排,费用自理;培训往返交通费用自理。
2. 汇款账号
户 名:北京鑫融联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开 户 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亚运村支行
账 号:0200186109200001933
六、课程咨询
联系人:肖鹏 联系手机:13141428222(微信同号)
联系邮箱:80702783@qq.com
七、主办单位
北京鑫融联教育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