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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部培训(西安):逾期催收与不良资产处置专题研修班

访问量:275发布日期:2025-08-22 15:31:17

各小额贷款公司:

北京鑫融联教育力邀业内资深法律专家,通过理论讲解、案例分析、实战演练等多种形式提供培训,现将相关课程分享给大家。

①时间:9月16日--19日

②地点:西安市

③费用:省小贷协会会员可享优惠价2500元/人(原价3680元/人)。费用包含培训费、资料费、场地费;往返两地交通费、食宿费需自行承担。

各会员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报名参加。报名回执同时发至邮箱757088710@qq.com和80702783@qq.com。详情见通知。


信贷机构逾期清收与不良资产处置实战研修班

在经济形势复杂多变、金融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的形势下,信贷行业正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和机遇。信贷机构作为连接资金供需双方的重要桥梁,在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促进金融市场繁荣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然而,随着行业规模的不断扩大和业务种类的日益丰富,信贷机构面临的风险也与日俱增。从宏观层面看,经济持续底部运行,外部环境也更趋复杂严峻,世界经济增长动能减弱,小微企业的经营难度加大,都给信贷机构的风险管理带来了新的挑战。从微观角度讲,客户信用状况的参差不齐、反担保措施的落实难度、生存与可持续发展。若无法有效解决逾期清收问题以及妥善处置不良资产,信贷机构将可能陷入资金链紧张的困境,甚至面临生存危机,进而对整个金融市场的稳定与发展产生负面影响。然而,目前众多信贷机构在逾期清收与不良资产处置过程中遭遇诸多难题。部分机构缺乏科学系统的清收策略,手段单一,在面对复杂的债务关系和债务人恶意逃废债等情况时,常常陷入被动局面;一些工作人员对新法律法规理解不够深入,在实际操作中容易引发法律风险,导致资产损失,严重影响了处置效率和收益。

为此,鑫融联特于9月16日在西安举办“信贷机构逾期清收与不良资产处置实战研修班”,力邀业内资深法律专家,围绕上述核心业务领域,通过理论讲解、案例分析、实战演练等多种形式,为学员提供全面、系统、深入的培训,指引信贷机构有效规避不良风险,勘破清收处置难题,优化资产质量,增强企业营运能力。现将课程简章发给各有关单位,欢迎参加学习,并请最晚于开班前十天将报名回执表传至我司。 

北京鑫融联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2025年8月4日

 

 

 

一、时间地点

课程时间:2025年9月16日—19日

课程地点:西安市

二、授课对象

小贷公司、担保机构、典当行业务经理,风控经理,中高层管理人员;各地金融监管局、小额贷款行业协会、典当行业协会、融资担保行业协会等相关领导。

三、课程大纲

模块一:逾期清收方案的制定

1. 信贷流程中的贷前、贷中、贷后不同阶段与逾期之间的关系

2. 逾期贷款的成因?

3. 逾期贷款的处理流程?

4. 如何制定清收方案?

5. 金融机构清收人员需要具备的素质?

模块二:债权人如何对债务人正确进行催收

1. 如何理解诉讼时效?诉讼时效中断及常见中断方式?

2. 债权人如何正确邮寄发送催款函

3. 债权人如何通过登报方式进行催收

4. 债权人起诉后又撤诉,能否实现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效果

5. 债权人通过发送短信、微信的方式进行催收,能否实现诉讼时效中断的效果

6. 诉讼时效届满后,如果借款人仍部分履行,能否认定剩余债务诉讼时效的恢复或复活?

模块三:金融机构“借新还旧业务”中的重点法律问题

1. 什么是借新还旧?

2. 借新还旧与展期有什么区别?

3. 借新还旧与“无还本续贷有什么区别?

4. 以新贷偿还旧贷,为旧贷设立的担保物权是否随之消灭?

5. 以新贷偿还旧贷,如果新贷与旧贷的担保人相同,新贷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法律要点是什么?

6. 以新贷偿还旧贷,如果新贷与旧贷的担保人不同,新贷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法律要点是什么?

7. 以新贷偿还旧贷,如果旧贷无担保而新贷有担保,新贷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法律要点是什么?

8. 债务人向银行的借款到期后,如果债务人先以过桥资金归还银行旧贷,再通过银行以新贷偿还过桥资金,这是形式是否也属于借新还旧?

9. 如果旧贷有抵押,借新还旧是否需要重新办理抵押登记?

10. 如果旧贷有抵押,当事人协议以旧贷抵押继续为新贷提供担保是否有效?

模块四:金融机构在诉讼前需要对合同法律效力进行法律分析

1. 客户如果是自然人,冒名签字带来的法律风险分析

2. 客户如果是自然人,因客户不会写字而带来的法律风险分析

3. 因金融机构使用的格式条款不规范而导致的法律风险分析

4. 如果客户是公司,客户使用假公章而带来的法律风险分析;如何防范客户使用假公章?

5. 合同生效条款的法律风险分析;“签字并盖章”带来的败诉风险

6. 警惕“借名贷款业务”带来的法律风险分析

7. 导致担保合同无效的具体情形分析;

情形1:因主体资格无效;(举例:机关法人、学校、医院等作为担保人)

情形2:因标的物无效;(举例:以学校、医院的公益设施设定抵押)

情形3:因程序无效;举例:

① 公司法定代表人未经公司决议机关授权对外提供担保,有效吗?

② 上市公司未经公告,对外提供担保,有效吗?

③ 主合同展期未征得保证人同意,保证人能以此要求免责吗?

8. 担保合同无效后的责任承担问题

模块五:金融机构在诉讼前需要对担保方式进行法律分析

1.该笔信贷业务是否有担保措施?担保方式是什么?是否存在多个担保人并存的情形?

2.如果同一笔债务有多个担保人,担保人之间能相互追偿吗?

3.如果同一笔债务有多个保证人,债权人如果放弃向部分保证人追索,则其他保证人能不能要求免责?

4.如果该笔借款存在保证人,债权人在起诉时能否只起诉借款人或保证人?债权人如果只起诉借款人或部分保证人,胜诉后经强制执行未果后,能否再起诉未起诉的保证人?

5.如果债务人的物保和第三人的物保、人保并存时,债权人是否必须先以债务人提供的物保实现债权?

模块六:执行程序中与“房屋抵押权”相关的重点法律问题

1. 唯一住房在执行程序中会遇到哪些问题?

2. 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房屋,一方未经配偶同意擅自将共有房屋抵押,法律效力如何?

3. 登记在未成年人名下的房屋能否抵押?有什么法律风险?

4. 抵押权预告登记与司法预查封优先权的法律问题

5. 办理房屋抵押登记,如果登记的被担保的主债权数额为本金数额,而担保合同约定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利息、违约金等,债权人的优先受偿范围应以哪个为准?

6. 办理房屋抵押登记时,如果登记的抵押期限和借款期限一样长,是不是借款到期抵押也到期了?

7. 如果抵押权人未按照《民法典》419条的规定在主债权诉讼内行使抵押权,抵押权是否消灭?

8. 抵押权的行使期限是否随着主债权诉讼时效的中断而顺延?

9. 关于抵押权实现方式的相关法律问题

² 抵押权实现的方式——折价、拍卖、变卖;

² 约定自行拍卖、变卖的效力;

² 普通民事诉讼程序VS实现担保物权

10. 主合同展期对房屋抵押权的影响

² 如何理解展期性质?——展期是原债权债务关系的延续还是建立新的债权债务关系?

² 主合同展期,抵押登记是否需要重新办理?

² 抵押物被查封的债权能否办理展期?

² 贷款展期,未征得第三人抵押人同意,是否有效?

模块七:金融机构采取诉讼的第一步:财产保全

1.财产保全的主要类型都包括什么?

2.人民法院内部进行财产保全的职责分工是什么?

3.原告申请财产保全需要满足的形式要件是什么?

4.原告申请财产保全,必要要提供被保全财产信息和线索么?

5.因“保全期限届满”而带来的的法律风险是什么?

6.如何理解:不同债权人申请法院进行保全查封的顺位

7.首轮查封与轮候查封之间的关系

8.如何理解:首轮查封的法院对查封财产所享有的处置权

9.如何理解:首轮查封解除的,登记在先的轮候查封自动生效,以及首轮查封发生处置的,轮候查封自始无效

模块八:启动执行程序

1.胜诉后,债权人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一般规定是什么?

2.关于执行管辖的一般规定是什么?如果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执行管辖权的,该如何确定执行管辖法院?

3.执行法院确定执行法官后,债权人如何积极与执行法官进行对接?

4.申请执行人应当向执行法官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如果申请执行人确因客观原因无法自行查明财产的,执行法院该如何处理?

5.申请执行人如何与执行法官沟通向被执行人发出报告财产令?财产报告令的内容包括什么?

6.如果被执行人不履行财产报告义务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是什么?

7.在什么情形下,人民法院应当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8.在什么情形下,人民法院不得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9.在什么情形下,人民法院可以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10.什么是执行担保?执行担保的方式都包括什么?

11.因执行担保而导致的暂缓执行是如何规定的?

12.如果被执行人在暂缓执行的期限届满后仍不履行义务的,会产生什么法律后果?

13.什么是执行和解?

14.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后会产生什么法律后果?

15.如果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执行和解协议,该如何处理?

模块九:网络司法拍卖

1.网络司法拍卖与线下拍卖的区别

2.网络司法拍卖如何确定保留价

3.一拍流拍后如何处理?

4.二拍流拍后如何处理?

5.拍卖和变卖程序的衔接

6.流拍后的以物抵债

7.以物抵债资产未及时办理过户手续的风险?

8.拍卖程序中的税费,如何承担?

9.《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对司法拍卖作了哪些重要的修改?

模块十:参与分配制度

1.什么是参与分配制度?

2.如何理解:适用参与分配制度的被执行人 须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

3.如何理解:被执行人是企业法人的,不适用参与分配制度

4.参与分配制度与破产制度之间的联系与区别是什么?

5.参与分配制度的申请人(即债权人)需满足什么条件?

6.参与分配程序的开始时间和截止时间,分别是什么?

7.多个债权人在参与分配程序中的分配规则是什么?

8.应由哪个法院来主持参与分配程序

9.债权人或者被执行人如果对法院制定的分配方案有异议的,如何申请救济?

10.当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的,执行程序与破产程序的衔接问题

11. 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应符合哪些条件?

12.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的管辖法院如何确定?

13.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后所引发的中止执行

14.受移送法院如果做出不予受理或驳回申请裁定的,执行案件该如何处理?

模块十一:执行程序中,“变更、追加被执行人”的相关法律问题

1.作为被执行人的自然人死亡的,申请执行人如何申请变更、追加被执行人?

2.被执行人为个人独资企业及其投资人、个体工商户的,申请执行人如何申请追加?

3.被执行人为合伙企业的,申请执行人如何申请追加?

4.被执行人为法人分支机构的,申请执行人如何申请追加?

5.执行人为营利法人,其股东出资不足的,申请执行人如何申请追加?

6.执行人为营利法人,其股东抽逃出资的,申请执行人如何申请追加?

7.被执行人为公司,其股东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的,申请执行人如何申请追加?

8.被执行人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执行人如何申请追加? 

9. 被执行人为公司,其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的,申请执行人如何申请追加?

10.第三人在被执行人注销时承诺承担责任的,申请执行人如何申请追加?

11.执行过程中,第三人向执行法院书面承诺自愿代被执行人履行债务的,申请执行人如何申请追加?

模块十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1.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2.被执行人的哪些行为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3.如何通过启动“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增加被执行人的压力

模块十三:执行程序中的权利冲突

1.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处理程序是什么?案外人异议的提出时间是什么?

2.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主要情形分析:

² 房屋承租人对抗执行

² 房屋的居住权人对抗执行

² 房屋购买人对抗执行

3.已经抵押的房屋可以出售么?什么是无过错买受人物权期待权?

4.解析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与消费者保护

模块十四:“以物抵债”的重点法律问题

1.以物抵债协议的法律性质

2.逾期后,债务人与债权人达成的以物抵债协议的法律分析

3.在执行程序中,债务人与债权人达成的以物抵债协议的法律分析

4.案外人能否以“以物抵债协议”来阻却法院对房屋的强制执行?

注:主办方在保证整体教学质量和师资水平的情况下,保留对以上课程设置和师资安排进行临时调整的权利。

四、拟邀师资

张老师,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南开大学法学硕士。张律师目前主要致力于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私募股权等业务领域。目前现担任多家金融企业的法律顾问,深谙企业法律顾问实务与企业的经营管理。尤其是信贷法律风险防范的课程深受企业的欢迎,累计已有上千家企业接受过张律师的培训。同时,张律师编写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设立与税收筹划》,参与编写了《中国股权和创业投资法律实务指引》。

五、参会费用

1. 培训费3680元/人(含培训费、资料费、场地费);培训期间食宿统一安排,费用自理;培训往返交通费用自理。

2. 汇款账号

户    名:北京鑫融联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开 户 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亚运村支行

账    号:0200186109200001933

六、课程咨询

联系人:肖鹏     联系手机:13141428222(微信同号)

   联系邮箱:80702783@qq.com

七、主办单位

北京鑫融联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报名回执.doc

信贷机构逾期清收与不良资产处置实战研修班(文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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