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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保险制度

访问量:12304发布日期:2013-12-03 00:00:00

定义:存款保险制度是一种金融保障制度,是指由符合条件的各类存款性金融机构集中起来建立一个保险机构,各存款机构作为投保人按一定存款比例向其缴纳保险费,建立存款保险准备金,当成员机构发生经营危机或面临破产倒闭时,存款保险机构向其提供财务救助或直接向存款人支付部分或全部存款,从而保护存款人利益,维护银行信用,稳定金融秩序的一种制度。

《存款保险条例》与银行公司治理和存款人保护法律关系、与金融监管法律体系、与问题银行处理和银行市场退出法律体系三者均有的协调问题。

与银行公司治理和存款人保护法律关系的协调问题:相对一般公司的债权人而言,存款人在银行中地位更重要,债权风险更高,其利益保护更应该得到高度重视。而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下,缺乏对银行的经营管理人员的特别约束,银行经营管理人员不对银行经营失败承担个人民事责任。因此,有必要在《存款保险条例》中,确立存款保险公司参与投保银行公司治理的权利。同时,存款保险制度还需要与直接保护存款人的存款准备金制度和最后贷款人制度相协调。出台存款保险制度后,在投保银行增加存款保险费用的支出后,法定存款准备金缴纳比例可相应调减。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应该明确存款保险理赔与中央银行再贷款的范围,划清中央银行最后贷款人与村拨款保险制度出资救助的时间和顺序,处理好两者在解救银行危机时的关系,并明确再贷款不能纳入存款保险理赔的范围,以防止政府和中央银行子向存款保险机构转移风险。

与金融监管法律体系的协调问题:第一,要理顺存款保险公司与人民银行的关系。一是要确定存款保险公司独立于人民银行设立;二是要确立二者的协调关系,避免职能交叉和加重银行接受监管的负担。第二,存款保险公司的职能还应与银监会进行区分。存款保险制度对银行业审慎监管有一定程度的影响,存款保险制度的存在可能引致监管者的道德风险,需要赋予存款保险公司一定的监管职能,与银监会的银行监管职能相协调应相互制约。而对于监督存款保险公司,需要以法律规定对存款保险公司的透明性要求和刚性的问责制度,存款保险公司的财务报表必须接受独立审计并定期向政府和公众报告,存款保险公司及其负责人应对运营失误承担责任。存款保险公司治理的核心在于其董事会,应通过立法确保存款保险公司董事会成员具有广泛的公共利益代表性和高度的专业性。

与问题银行处理和银行市场退出法律体系的协调问题:存款保险制度的主要功能,是对问题银行进行处理和安排问题银行退出市场。我国应通过立法将金融机构退出市场的方式进行统一规定,赋予存款保险公司在解决银行退出市场过程中的相关权限,在《存款保险条例》中应详细规定存款保险公司在权限内具体处理问题银行的职责。

组织形式:已经实行存款保险制度的国家主要有三种组织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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