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小额贷款公司协会会员自律公约
(2011年3月23日湖南省小额贷款公司协会
第一届第一次会员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开展行业自律,维护行业利益,促进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保护小额贷款公司及其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 本公约所称小额贷款公司是指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组织出资并经批准在我省境内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 湖南省小额贷款公司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是本公约的组织实施单位,协会常务理事会为本公约的执行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本公约。
第二章 自律条款
第四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在核准营业范围内依法开展业务。
第五条 小额贷款公司在开展业务过程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
第六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自觉接受省及市州、试点县市区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 在资金运用方面,小额贷款公司应自觉遵守以下规定:
1.不得以任何形式从事非法集资活动或吸收社会公众存款。
2.小额贷款公司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融入资金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
3.小额贷款公司发放贷款,应坚持按“小额、分散”原则,其中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的5%。
4.小额贷款公司应严格执行国家利率政策及规定,发放贷款利率上限不得超过即期人民银行公布的同类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下限不得低于同类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0.9倍。
5.小额贷款公司不得向公司股东和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层等高管人员发放贷款。
第八条 借款人不按合同约定归还贷款的,小额贷款公司应通过合法途径依法追偿债务或通过司法手段申请强制执行,不得采取暴力或胁迫等危害社会公共安全及借款人人身安全的非法手段进行债务追偿。
第九条 小额贷款公司不得利用媒体、广告或者其他方式进行不真实或者不适当的宣传。
第十条 小额贷款公司不得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诋毁其他小额贷款公司的声誉。
第十一条 小额贷款公司不得泄漏借款人的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
第十二条 小额贷款公司不得招用与其他小额贷款公司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因此给其他小额贷款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按时派代表参加会员大会和协会秘书处组织的其他会议。
协会理事会员和常务理事会员应按时派代表参加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第十四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及时按照协会要求报送各类文件资料。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公约解释权属于协会常务理事会。
第十六条 经协会常务理事会或三分之一以上会员单位提议,并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可以对本公约进行修改。
第十七条 本公约经协会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后生效,自2011年3月23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