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小额贷款公司协会会员自律公约
(修订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发挥行业协会的职能,规范行业行为,倡导行业诚信经营,营造公平、有序的经营环境,共同抵制行业内不正当竞争行为,促进行业健康持续、高质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的通知》《湖南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工作指引(试行)》《湖南省小额贷款公司协会章程》特制定本公约。全体会员应相互监督,共同遵守。
第二条 本公约所称小额贷款公司,是指经湖南省地方金融管理局批准,由自然人、企业法人、其他社会组织,依法投资设立的,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 本公约所称会员,是指承认《湖南省小额贷款公司协会章程》,并已加入湖南省小额贷款公司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且具有协会会员资格的小额贷款公司、地方小额贷款公司自律组织,以及依法设立的为小额贷款公司提供服务的机构。
第四条 本公约是协会会员单位严格自律的行为准则,倡议全省小额贷款公司自愿加入本公约,积极推进行业自律,自发维护行业形象,共建良好的行业发展环境。
第二章 自律条款
第五条 会员应当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省有关规定,自觉接受政府和社会的监督。
第六条 会员应当在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下开展业务,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客户权益和行业利益,共同维护行业声誉和形象。
第七条 推动行业诚信建设,构建和谐行业关系。加强交流合作,提倡团结协作,鼓励、支持开展合法、公平、有序的行业竞争,反对采用不正当手段进行行业内竞争,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第八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及地方有关融资、利率等方面的规定,不得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非法集资,不得违规或变相提高贷款利率,贷款利率不得违反国家利率有关规定。
第九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依法规范债务催收程序和方式。小额贷款公司及其委托人,不得以暴力或者威胁使用暴力,故意伤害他人身体,侵犯人身自由,非法占有被催收人的财产,侮辱、诽谤、骚扰等方式干扰他人正常生活,违规散布他人隐私等非法手段催收债务。
第十条 会员单位应当以依法合规为前提,以风险防控为原则,不断提升产品和服务的创新能力。推进小额贷款公司行业数字化、信息化转型,打造智慧、普惠、绿色的新型金融服务,推动行业转型升级和经济高质量发展。
第十一条 会员单位应当坚持以人为本,营造和谐的劳动关系。严格依照有关规定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在规定的职责范围内,为员工提供必要的办公、生活、学习、培训环境和条件,保障劳动者的工资福利、社会保险、职业保险等合法权益,不拖欠员工工资。
第十二条 会员单位应按时派代表参加会员大会和协会组织的其他活动。应当及时按照协会要求报送各类文件资料,按时缴纳协会会费。
第十三条 鼓励会员单位之间开展合法、公平、有序的行业竞争,提高小额贷款公司的服务质量和风险控制水平。倡导会员单位及其从业人员时刻维护行业利益和形象,密切合作,积极探讨和研究行业发展战略,为行业的健康持续、高质量发展献计献策。
第三章 从业人员自律与管理
第十四条 小额贷款公司从业人员应当自觉履行行业的自律义务:不利用媒体或者其他方式夸大、虚假宣传,误导当事人;不故意诋毁、贬损其他小额贷款公司和从业人员的声誉;不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当利益;不给付或者承诺给付回扣或者其他利益。
第十五条 小额贷款公司从业人员应熟练掌握贷款业务知识并熟悉相关的金融知识,按要求参加协会的培训,不断提高业务素质。
第十六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强化从业人员职业道德、职业纪律和职业技能的综合素质建设,加强对员工的教育和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整体素质和业务水平。推进清廉金融文化建设,坚决反对以权谋私、贪污受贿等不法行为,严格遵守党纪国法、法律法规、监管规制及廉洁从业等有关规定,加大反腐倡廉的工作力度,自觉抵制腐败行为。
第十七条 小额贷款公司从业人员自觉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保守客户商业秘密,不利用客户提供的信息从事任何与业务无关并有损客户利益的活动。
第十八条 小额贷款公司从业人员在会员单位之间的流动应该规范有序。会员单位应保障其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从业人员也不得损害小额贷款公司的合法权益。不得录用尚未与原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人员和因个人操守问题被辞退的小额贷款公司从业人员。
第四章 公约执行
第十九条 协会会员为本公约的执行机构并互相监督执行,协会负责监督实施本公约,并负责向会员单位传递行业的法规、政策及行业自律信息;及时向政府主管部门反映会员单位的意愿和要求,维护会员单位的正当权益,并对会员单位执行本公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会员单位应充分尊重并自觉履行本公约的各项自律条款,所有会员均有权对公约监督实施机构执行本公约的合法性和公正性进行监督。对自觉遵守行业自律准则,自律信用状况良好的会员单位,协会通过会刊、网站进行表彰;同等条件下优先取得协会组织的评优评先活动资格。
第二十一条 会员单位违反本公约的,其他会员单位均有权及时向公约监督实施机构或业务主管部门进行检举。经查证属实且造成不良影响的,根据情节轻重,协会通过会刊、网站等媒体向社会披露其不良信用信息,并取消参加协会组织的评优评先活动资格,涉及违法的单位提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公约所列条款中,凡国家政策法规已有规定的,以国家政策法规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公约经协会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四条 本公约由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2011年3月23日经湖南省小额贷款公司协会第一届第一次会员大会审议通过的《湖南省小额贷款公司自律公约》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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